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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户使用及操作

检定申报与查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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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定申报与查验

设备在使用前,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申请检定。

主动申报强制检定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》第九条,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,必须由使用方(客户)在投入使用前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首次检定,后续每年定期检定一次。

注意

申报主体需要为实际使用的商户或客户。

正确粘贴检定合格证

在产品背面的粘贴处粘贴「合格证」。

检验合格证粘贴处

检定周期与逾期后果

每年检定一次,必须在检定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申请下次检定。

逾期继续使用者,按《计量法》第二十五条处罚:

  • 责令停止使用并没收违法所得。
  • 1000 元以下罚款(首次)或 3000 元以下罚款(多次违规)。

强检时间节点界定

以上次检定证书标注的有效期截止日为基准,例如:2025 年 5 月 1 日完成检定,2026 年 4 月 30 日前必须完成下次检定。

警告

不得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使用未检秤具,否则视为使用未经检定合格计量器具。